加强信用制度建设 完善科技创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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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唐龙海(广东金融学院信用管理学院副院长)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式现代化关键在科技现代化。”完善的科技创新体系是实现科技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科技创新体系”的战略任务,强调“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深化科技评价改革,加大多元化科技投入,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信用制度作为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之一,不仅影响科技创新的投入、产出和转化效率,而且影响科技人员的主观创新意愿和科技伦理治理。因此,优化科技创新体系环境离不开高质量的信用建设。

  科技创新体系需要信用制度的支撑

  科技创新就其本质来说是对未知探索的过程,需要资金提供者、科技人员、科技管理者等多个主体的共同参与。创新参与各方的投入及创新的最终成果都具有不可缔约性。也就是说,不能将科技创新过程中未来各种不确定情况完全列入契约中。因此,科技契约是一种典型的不完全契约。科技创新也是一项智力密集型专业性活动,科技人员的行为和信息通常难以被外界观察和理解,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科技契约的不完全,容易导致契约各方事前的专用性投资激励不足,从而造成事前投资效率低下;也容易导致事后科技成果在转移转化过程中有部分不可缔约的创新知识被隐藏,从而造成技术转移转化的效率损失。科技创新过程中信息不对称容易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从而造成科技创新要素的投入不足或投入浪费,进而降低科技创新的绩效,也容易出现不合规的科技行为而导致科技伦理事件,造成科技创新体系效能损失。

  信用制度主要通过信用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选择。高质量的信用制度有助于缓解契约不完全、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有效减少科技创新的风险发生。具体来说,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健全的信用制度有利于保障知识、技术的投入。随着科技的发展,各专业领域知识的深度与难度都在增加,使得技术创新活动日益复杂、跨界现象更加明显。单个科技人员、单个创新单位依靠自身的知识和技术力量实现科技创新难度加大,签订合作契约、开展协同创新已是重要趋势。协同创新成功的关键是参与各方为共同目标贡献自己的知识、技术等资源,健全的信用制度有利于促进协同创新各方无顾虑地投入自己的知识、技术,并与他人的知识、技术相结合,从而找到单独行动可能无法实现的解决方案。

  健全的信用制度有利于保护创新意愿。科技创新是一项探索性活动,客观上存在很高的失败概率。科技创新失败究竟是主观故意还是客观失误,是不可抗力因素还是其他因素造成的,外界很难准确界定,因此,应鼓励创新主体大胆开展先行先试的探索性研究,并给予创新失败的主体更多宽容,从而保护其创新积极性。但是,如果所有的科技创新失败都不被追责,就可能导致道德风险,出现滥用科技资源等科研失信行为。这不仅会助长科研不正之风,还会增加容错免责机制实施难度。健全的信用制度将有助于缓解创新失败中的信息不对称,确保容错免责在科研诚信红线、法律法规底线内进行,从而保护“勤勉尽责”创新主体的创新意愿。

  健全的信用制度有利于提升科技经费投入产出效率。我国现行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制度对预算执行与检查程序有严格规定。现行科技经费资助以课题立项为标准,科技人员在课题的竞争性申请上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对于申请成功、立项拨款后实际科技产出却往往缺少严格的实质性审核。在科技成果评价信用制度不健全情况下,会出现科技成果“掺水分”、课题验收结题走过场的现象,使经费使用效果大打折扣。健全的信用制度有利于减轻科技人员应付经费管理的各种非科研负担,有利于提高科技成果的“含金量”,从而提升我国财政科技经费整体投入产出效率。

  健全的信用制度有利于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效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科技创新活动的“最后一公里”,是实现产业化、面向经济主战场的关键环节。不同于实物资产的转移,科技成果转移是一种内容非标准化的技术知识转移,转移内容涵盖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由于隐性知识的不可缔约性,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科技成果转出方可能只提交转移可缔约的显性知识,而保留了隐性的不可证实的知识。健全的信用制度有利于科技成果全部知识的转移,从而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效率。

  以信用制度建设完善科技创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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